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爱卫会应当对达到卫生标准的村镇和单位授予相应的卫生村镇、卫生先进单位称号;对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中国行动、控制吸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爱国卫生单项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相应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