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卫生创建、健康中国行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吸烟等专项工作的考核评价、督查、暗访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