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鼓励各地、各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特点等,以整洁宜居的环境、便民优质的服务、和谐文明的文化为主要内容,培育健康细胞建设特色样板。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