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推动健康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