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针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关注的健康问题,做好宣传和健康干预。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