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针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关注的健康问题,做好宣传和健康干预。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