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相关疾病的发生。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