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