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疗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救助,预防、减少医疗纠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