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监督管理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等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民政、市场监管、信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