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责任保险第五十三条有效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报案,并如实向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有关情况。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医调委的沟通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医疗纠纷调处理赔机制并及时理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