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健全涉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