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第四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双方过激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二)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三)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四)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