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无效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三)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

(四)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殴打、伤害医务工作人员;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七)利用媒体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