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解决纠纷。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和参与纠纷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