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或者其他特殊问题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延长鉴定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