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三节 医疗损害鉴定第四十二条有效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