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二条有效医调委应当自调解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