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医调委应当自调解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