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二节 协商与调解第三十三条有效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签订调解书面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未申请司法确认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