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并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实现电子病历互联互通,提高服务水平。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排查医疗风险隐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