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第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