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污、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的,由公安机关、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