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