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大运河沿线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各级河长应当组织、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开展责任河段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