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破坏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文物等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