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对未履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