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大运河沿线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传承人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实训基地,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教学科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