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第三十二条有效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口述史等方式,记录拍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相关知识和精湛技艺,做好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保存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