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第三十一条有效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提供传承场所、资助传习经费、提供技能培训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