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第三十条有效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表演类、节庆民俗类、传统技艺类等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类型,统筹建设传习所、传承基地、展示中心等保护传承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