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的整体保护,保持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延续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