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实施大运河河道清淤清障、河堤加固等相关工程时,应当保持河道的总体走向形态,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堤防系统。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码头、沉船等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