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志、界桩。

禁止涂污、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志、界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