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大运河沿线的土地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当在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已划拨、出让的土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存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