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大运河沿线的土地经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应当在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已划拨、出让的土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化遗存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