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制定和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大运河文化遗产名录应当由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考古、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工作,并依照各类文化遗产的特点分别制定保护利用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