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实施分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有关部门,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中小企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