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或者联合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