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执法或者联合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二)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