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