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取消线路运营权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指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公众出行需求。临时指定线路运营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