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聘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除前款条件外,聘用的驾驶员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三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