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聘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从业人员:

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

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除前款条件外,聘用的驾驶员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且实习期满;

(二)最近连续三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违规记录;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