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