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优先改造中、低产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闲散地和废弃地,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