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