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严禁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