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还需报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