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国家逐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依法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和数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并落实到地块,按照地块确定管理、保护单位或者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