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国家对工作计量器具接受强制检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