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标记;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