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禁止制造、销售下列计量器具: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

(二)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改装的;

(三)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制造、销售的其他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