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禁止制造、销售下列计量器具:(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二)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改装的;(三)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制造、销售的其他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