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